《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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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了《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织牢织密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农作物病虫害测报是防治工作的基础,是农业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的“前哨”,测报工作事关病虫绿色防控和农业生产安全,事关重要农产品保供和农业绿色发展。2016年,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制定了《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试行)》(苏农规〔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规范了我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各级农业植保机构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病虫害测报行为,有力保障了我省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安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对测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适应病虫害测报新形势,提升测报服务水平,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对《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

《办法》修订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坚持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新的规定、要求,对《办法(试行)》中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以适应现代农业防灾减灾对测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应改革现状,明确管理机制

针对机构改革导致部分地区对测报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等情况,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植保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测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性工作。针对基层测报人员队伍不断弱化现状,为确保必要的专业人员将县级植保机构和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省级监测重点站的县级植保机构专职测报人员人数分别调整为不少于3名、5名、4名,设立农作物病虫害首席测报员制度,并对委托或聘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辅助工作作出规定。针对乡镇(街道)测报工作安排,要求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须配备1名测报人员。还对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措施作出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经费以及测报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应当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从事农作物病虫害测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权益。

(二)优化监测网络,规范测报方法

要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网络,加强测报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病虫害监测网点,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网络。针对监测站点布局,规定了丘陵地区和平原地区,粮食作物和园艺及特色经济作物设立田间监测点的标准。针对病虫分类监测的需要,增加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重点站应承担一、二类病虫害监测任务,并明确了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区域站,应承担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任务。明确了三类名录制定的主体及二类、三类病虫害监测调查方法的制定主体和执行重点,明确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实行定期报送和紧急报告制度,并对测报数据记载、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等作出相关规定。针对基层监测条件较差、下田调查用车难等问题,要求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更新,保障必要的监测调查交通工具。

(三)健全会商制度,提升测报效能

要求县级以上植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趋势会商制度,组建专家团队,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农业生产需要,适时对重大病虫害发生形势开展集体会商,科学研判发生趋势,并作出相应预报。针对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类型,明确了预报信息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和警报四种类型,并规定了预报的内容和时间要求。

(四)规范发布渠道,严格转载要求

针对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发布机构,明确了县级以上植保机构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并对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发布和转载预报信息作了相关规定,规定其他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发布预报信息,可以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载预报信息,应用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植保植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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