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
一、制定背景
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2023年初,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行政裁量的制度,对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及裁量权基准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我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规范渔业行政执法尺度和标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五)《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六)《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七)《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八)《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十)《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5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十一)《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十二)《“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
(十三)《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苏农规〔2022〕8号)
三、主要内容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涉及涉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规章等9部,选取了其中高频行政处罚基准事项共计19项进行了细化。
(一)在农业农村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予以补充细化。鉴于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对部分裁量事项进行了规范,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制定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也已经规范了海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考虑到《渔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海洋、湖泊、河流执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针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特点,区分了范围予以细化,在防止与国家制定的基准冲突的同时,体现了地区差异,防止过罚不适当的情况出现。
(二)对部分法律规范的违法情节认定进行了细化。考虑到部分法律已经对违法情节进行规范,区分了罚款幅度和处罚种类,比如规范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的不同处罚,《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的情节认定作出了规范,形成全省较为统一的适用尺度。
(三)为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作出了细化规定。对部分被司法机关退回或者由司法机关移交给渔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涉及“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等类型的违法案件,在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的情节认定予以了规范,以便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处罚。
《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各有关单位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