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重新发布的决定
时效:有效
苏农规〔2025〕1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重新发布的决定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省农业农村厅对现行有效的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
一、对《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十条中“省级以上原种场”修改为“苗种生产单位”。
(二)删去第十七条中“具备设区市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繁育场)资质或审查合格证明”。
二、经征求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对《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海规〔2015〕4号)予以废止,重新发布《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规定》(附件1)。
三、对《关于印发<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的通知》(苏海规〔2016〕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的通知》(苏农渔〔2019〕4号)予以废止,重新发布《洪泽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附件2)。
四、对《关于印发<江苏省骆马湖封湖禁渔通告>的通知》(苏海规〔2017〕4号)予以废止,重新发布《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附件3)。
五、对《关于规范高宝邵伯湖水生植物资源捕捞管理的通知》(苏海法〔2011〕12号)予以废止。
六、经征求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对《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捕捞准用渔具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海规〔2017〕2号)予以废止。
七、对《关于印发<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苏海法〔2015〕1号)予以废止。
附件:1. 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规定
2. 洪泽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3. 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15日
附件1
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以下简称高宝邵伯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湖区渔业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湖区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宝邵伯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高宝邵伯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及从事与渔业生产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履行高宝邵伯湖渔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水域范围包括高邮湖(除入江水道内塔集农科所与北新闸连线以北水域)、宝应湖敞水区域(北至东滩大窑、南至隔汕大堤)和邵伯湖主体水域,以及与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相通的湖湾、湖荡。上述水域,沿岸以大堤为界,入湖河道有水闸、水坝的以闸、坝为界,无水闸、水坝的以河口两岸连线为界。
第五条 根据高宝邵伯湖渔业养殖规划及沿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压减湖区养殖面积。
第六条 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在高宝邵伯湖从事渔业养殖的,禁止养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七条 高宝邵伯湖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捕捞、垂钓、刈草、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高宝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位置坐标情况,详见附录。
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高宝邵伯湖其他水域,每年12月16日零时至次年6月15日24时为禁渔期。每年6月16日零时至8月9日24时为梅鲚、银鱼禁渔期。禁渔期间,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情形外,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
第八条 高宝邵伯湖禁用渔具渔法。
全湖全年禁止电鱼、炸鱼、毒鱼、地笼网、高踏网、闸口套网、密眼网簖、划耙子、机吸螺蚬、索、花篮、叉罩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
第九条 因教学、科研、监测、生态调控等特殊需要捕捞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十条 高邮湖安徽水域养殖证的发证、登记,由安徽省天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安徽省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该水域的渔业日常管理,由安徽省相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海规〔2015〕4号)同时废止。
附录:高宝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位置坐标情况
附录
高宝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位置坐标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30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文件规定,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江苏省高邮市、金湖县的高邮湖,范围在东经119°15′-119°22′,北纬32°53′-32°56′之间。保护区东以六安闸航道西部为起点,向南延伸4765米至马棚湾航道中部;南沿马棚湾航道向西延伸3651米,至金湖县境内拐向西南至朱桥圩;西由朱桥圩转向朱尖南,并延伸1700米至石坝尖;北由石坝尖延伸4237米至新民村硬滩地,再向东延伸5207米至六安闸航道西部。核心区位于整个保护区中部,东从马棚湾主航道中部向北1200米处为起点,向北延伸2454米至修复区西北基地;北从修复区西北基地向西南延伸4132米至石坝尖外1500米处;西由石坝尖外1500米处向东南延伸2641米至高邮、金湖交界水域;南从高邮、金湖交界水域向东北延伸3719米至马棚湾主航道中部向北1200米处。实验区为保护区中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08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工的通知》(农办渔﹝2010﹞104号)文件规定,邵伯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都区境内,范围在东经119°24′37″-119°29′14″,北纬32°31′25″-32°37′35″之间。保护区是由8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区域,拐点分别为:东北方向自小六宝大塘(119°27′38″E,32°37′35″N)沿邵伯湖东堤向南—邵伯回管(119°29′34″E,32°32′23″N)向西南—花园庄(119°29′14″E,32°31′44″N)向西—下坝咀子(119°28′19″E,32°31′25″N)沿邵伯湖西堤向西北—张庄咀子(119°26′36″E,32°31′39″N)—李华凹子(119°26′21″E,32°32′01″N)沿邵伯湖西堤向北—连圩航空塔(119°24′37″E,32°37′01″N)向东北—邵伯湖王伙大航道(119°25′37″E,32°37′35″N)。核心区位于保护区的中南部,是由以下8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19°28′03″E,32°34′44″N;119°28′22″E,32°34′12″N;119°28′12″E,32°33′52″N;119°28′20″E,32°33′24″N;119°27′46″E,32°33′21″N;119°27′35″E,32°33′48″N;119°27′19″E,32°33′48″N;119°26′51″E,32°34′32″N)。保护区内除核心区以外的水域为实验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4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2﹞63号)文件规定,宝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面积794公顷,范围在东经119°16′17.48″—119°19′21.02″,北纬33°08′28.55″—33°06′33.83″之间,根据规划依据,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与实验区,其中核心区212公顷,实验区582公顷。保护区位于宝应湖中部,南闸尾至斜流河口之间,由14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19°16′17.48″E,33°08′28.55″N;119°16′47.04″E,33°08′57.90″N;119°17′24.14″E,33°08′40.83″N;119°17′41.90″E,33°08′39.77″N;119°18′46.61″E,33°08′14.88″N;119°19′08.30″E,33°07′48.26″N;119°19′16.64″E,33°07′25.22″N;119°19′21.02″E,33°06′45.84″N;119°18′25.17″E,33°06′33.83″N;119°18′14.16″E,33°07′32.55″N;119°17′54.68″E,33°07′53.66″N;119°17′30.06″E,33°08′01.16″N;119°17′00.80″E,33°07′56.26″N;119°16′45.20″E,33°08′16.77″N。核心区位于居家大屋基至马沟河之间,面积212公顷,由6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19°17′47.59″E,33°08′37.58″N;119°18′46.61″E,33°08′14.89″N;119°18′51.73″E,33°08′08.60″N;119°18′14.16″E,33°07′32.54″N;119°17′54.68″E,33°07′53.66″N;119°17′30.06″E,33°08′01.16″N。保护区内除核心区外水域为实验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18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4﹞47号)文件规定,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江苏省高邮湖高邮市境内的乔尖滩尾至状元沟水域,地理坐标范围在东经119°16′27″至119°19′55″,北纬32°44′03″至32°45′45″之间。核心区位于长征圩,由以下5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组成:119°19′21″E,32°45′45″N;119°19′55″E,32°45′31″N;119°19′34″E,32°44′41″N;119°18′52″E,32°44′03″N;119°18′27″E,32°44′03″N。实验区是由以下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组成:119°16′27″E,32°45′21″N;119°19′21″E,32°45′45″N;119°18′27″E,32°44′03″N;119°16′27″E,32°44′03″N。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03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18〕74号)文件规定,高邮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江苏省高邮湖淮安市金湖县黄浦尖至董寺尖一线外水域,地理坐标范围在东经119°13′17″-119°19′19″,北纬32°47′14″-32°51′29″之间。保护区核心区位于黄浦尖至董寺尖一线外水域,由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拐点坐标为:119°17′06″E,32°51′29″N;119°17′56″E,32°51′06″N;119°13′28″E,32°48′55″N;119°13′33″E,32°49′34″N。实验区位于以下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19°17′56″E,32°51′06″N;119°19′19″E,32°50′28″N;119°13′17″E,32°47′14″N;119°13′28″E,32°48′55″N。
附件2
洪泽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洪泽湖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湖区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洪泽湖从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洪泽湖水域,包括成子湖、圣山湖及与洪泽湖相连的湖荡、湖湾、湿地,入湖河道以河口两岸连线向湖外延伸1公里处为界。其中:淮河以淮河大桥、溧河洼以朱台子、徐洪河以顾勒大桥、怀洪新河以双沟大桥、中扬水域以老挡浪堤为界,二河、三河分别以二河闸和三河闸为界。
第三条 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负责洪泽湖渔业管理工作;沿湖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洪泽湖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洪泽湖青虾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洪泽湖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洪泽湖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洪泽湖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洪泽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洪泽湖虾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洪泽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位置坐标情况(详见附录1)。
洪泽湖禁渔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为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洪泽湖水域。在禁渔期内,除依法取得特别捕捞许可外,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第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详见附录2)从事捕捞。
第六条 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和违禁药物;限制投喂冰鲜(冻)饵料;及时对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和病死养殖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网围内使用电鱼、毒鱼的方法进行清塘。
第七条 因教学、科研、监测、生态调控等特殊需要捕捞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八条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接受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九条 在洪泽湖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因施工作业或者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关于印发<江苏省洪泽湖封湖禁渔通告>的通知》(苏海规〔2016〕1号)、《关于2019年洪泽湖实施封湖禁渔有关事宜的批复》(苏农渔〔2019〕4号)同时废止。
附录:1.洪泽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位置坐标情况
2.洪泽湖禁用渔具名录
附录1
洪泽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位置坐标情况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获批时间 | 获批文号 | 地理位置 | 主要保护对象 | 总面积(公顷) | 核心区面积(公顷) | 实验区面积(公顷) | 核心区位置(四至范围) | 实验区位置(四至范围) |
1 | 洪泽湖青虾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007年 | 农业部公告第947号 |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卢集、淮安市盱眙县管鲍水域 | 青虾、河蚬 | 4000 | 1333 | 2667 | 青虾保护区核心区四至范围为东北点(118°36′00″E,33°33 ′04″N),东南点(118°36′00″E,33°31′43″N),西南点(118°33′25″E,33°31′43″N),西北点(118°33′25″E,33°33′04″N)。 | 青虾保护区四至范围为东北点(118°36′00″E,33°33′04″N),东南点(118°36′00″E,33°31′00″N),西南点(118°31′30″E,33°31′00″N),西北点(118°31′30″E,33°33′04″N),除核心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
2 | 洪泽湖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012年 | 农业部公告第1873号 |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高良涧水域 | 银鱼 | 1700 | 700 | 1000 | 核心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48'23"E,33°17'10"N)、(118°50'39"E, 33°19'25"N)、(118°48'23"E,33°19'25"N). | 实验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46'55"E,33°17'10"N)、(118°48'23"E,33°17'10"N)、(118°48'23"E,33°19'25"N)、(118°46'55"E,33°19'25"N)。 |
3 | 洪泽湖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014年 | 农业部公告第2181号 | 江苏省宿迁市高嘴水域 | 秀丽白虾 | 1400 | 345 | 1055 | 核心区是由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18º38'10"E,33º17'35"N ;118º35'56"E,33º17'37"N ;118º35'56"E,33º18'09"N ;118º38'11"E,33º18'08"N )。 | 实验区是由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拐点坐标分别为(118º38'11"E,33º18'08"N;118º35'56"E,33º18'09"N ;118º35'58"E,33º19'34"N;118º38'13"E,33º20'20"N)。 |
4 | 洪泽湖虾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015年 | 农业部公告第2322号 | 江苏省淮安市明祖陵水域 | 虾类 | 950 | 430 | 520 | 核心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27′08″E,33°09′25″N)、(118°26′56″E,33°10′21″N)、(118°29′30″E,33°11′16″N)、(118°29′32″E,33°11′07″N)。 | 实验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27′08″E,33°09′25″N)、(118°27′01″E,33°09′28″N)、(118°26′47″E,33°10′28″N)、(118°29′34″E,33°11′25″N)、(118°29′38″E,33°11′01″N)、(118°29′41″E,33°09′57″N)。 |
5 | 洪泽湖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016年 | 农业部公告第2474号 | 江苏省宿迁市金圩水域 | 鳜鱼 | 2633 | 800 | 1833 | 核心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36′28″E,33°24′17″N)、(118°38′17″E,33°22′59″N)、(118°36′49″E,33°22′24″N)、(118°35′2″E,33°23′40″N)。 | 实验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34′51″E,33°25′25″N)、(118°38′17″E,33°22′59″N)、(118°36′21″E,33°22′13″N)、(118°32′40″E,33°24′44″N)。 |
6 | 洪泽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2017年 | 农业部公告第2603号 |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泗洪县洪泽湖水域 | 黄颡鱼 | 2130 | 780 | 1350 | 核心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34′21″E,33°29′10″N;118°35′57″E,33°29′09″N;118°35′57″E,33°30′52″N;118°34′22″E,33°30′52″N)。 | 实验区边界各拐点地理坐标依次为:(118°33′06″E,33°30′59″N;118°33′04″E,33°29′04″N;118°35′55″E,33°29′03″N;118°37′03″E,33°29′27″N;118°37′18″E,33°29′37″N;118°37′18″E,33°30′24″N;118°36′18″E,33°30′14″N;118°37′19″E,33°30′58″N)。 |
附录2
洪泽湖禁用渔具名录
序号 | 渔具类别 | 序号 | 渔具名称 | 结构说明和作业方式(型和式) | 危害性说明 |
1 | 刺网 | 1 | 单片刺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主体由单片网衣构成 | 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 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渔具丢弃、抛弃和遗失的数量多,容易造成“幽灵”捕捞。 |
2 | 双重刺网 | 由两片网目尺寸不同的重合网衣和上、下纲构成 | |||
3 | 三重及以上刺网 | 由两片大网目网衣中间夹一片或多片小网目网衣和上、下纲构成 | |||
4 | 混合刺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具有两种“型”以上性质的渔具 | |||
2 | 拖网 | 5 | 单船拖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用一艘渔船作业 | 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破坏底栖生态环境。 |
6 | 双船拖网 | 用两艘渔船作业 | |||
7 | 多船拖网 | 用两艘以上的渔船作业 | |||
3 | 敷网 | 8 | 拦河撑架敷网,俗称拦河罾。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支架或支持索和矩形网衣等构成,敷设在河道上作业 | 网目尺寸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横贯河道拦河作业,阻挡鱼类洄游,影响 河道通航。 |
4 | 陷阱 | 9 | 插网陷阱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带形网衣和插杆构成 | 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 |
10 | 建网陷阱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网墙、网圈和取鱼部等构成 | |||
11 | 箔箜陷阱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箔帘(栅)和篓构成 | |||
5 | 耙刺 | 12 | 拖曳泵吸耙刺,俗称机吸螺蚬芡实。 | 将捕捞对象以抽吸的方式经管道输送至船上,以拖曳方式作业 | 捕捞强度大,严重破坏底栖生物资源和底栖生态环境。 |
6 | 笼壶 | 13 | 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具,相邻框架间有倒须网口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 | 网目尺寸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 |
附件3
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骆马湖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保障湖区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骆马湖从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骆马湖水域,沿湖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运河以二湾口向南至皂河船闸的运河东堤为界,沂河以苗圩南的老防洪堤至棋盘张庙连线为界。
第三条 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负责骆马湖渔业管理工作;沿湖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骆马湖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骆马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
骆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骆马湖三场附近水域,总面积3160公顷,保护区由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拐点坐标为:118°13′09"E,34°08′40"N;118°13′56"E,34°06′15"N;118°09′17"E ,34°05′56"N;118°08′54"E,34°08′14"N。
骆马湖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骆马湖安家洼附近水域,总面积1740公顷,保护区由4个拐点顺次连线围成的水域,拐点坐标为:118°13′16"E,34°02′44"N;118°12′25"E,34°00′21"N;118°10′04"E,34°01′14"N;118°10′53"E,34°03′27"N。
除2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骆马湖其他水域,及与骆马湖相连的中运河、黄墩湖、沂河同步实施禁渔期制度(中运河、黄墩湖以睢宁船闸与窑湾渡口连线为界,沂河以毛林大桥为界),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第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详见附录)进行捕捞。
第六条 从事网围、网箱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饵料、饲料和违禁药物;限制投喂冰鲜鱼;及时对含病原体和病死的养殖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在网围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清塘和药物清塘。
第七条 因教学、科研、监测、生态调控等特殊需要捕捞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八条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的,应当接受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禁止增殖放流外来种、选育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九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因水工建设、疏航、勘探、兴建锚地、爆破、排污、倾废等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9日,《关于印发<江苏省骆马湖封湖禁渔通告>的通知》(苏海规〔2017〕4号)同时废止。
附录:骆马湖禁用渔具名录
附录
骆马湖禁用渔具名录
序号 | 渔具类别 | 序号 | 渔具名称 | 结构说明和作业方式(型和式) | 危害性说明 |
1 | 刺网 | 1 | 单片刺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主体由单片网衣和上、下纲构成 | 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 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渔具丢弃、抛弃和遗失的数量多,容易造成"幽灵"捕捞。 |
2 | 双重刺网 | 由两片网目尺寸不同的重合网衣和上、下纲构成 | |||
3 | 三重及以上刺网 | 由两片大网目网衣中间夹一片或多片小网目网衣和上、下纲构成 | |||
4 | 混合刺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具有两种"型"以上性质的渔具 | |||
2 | 拖网 | 5 | 单船拖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用一艘渔船作业 | 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破坏底栖生态环境。 |
6 | 双船拖网 | 用两艘渔船作业 | |||
7 | 多船拖网 | 用两艘以上的渔船作业 | |||
3 | 敷网 | 8 | 拦河撑架敷网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 mm) | 由支架或支持索和矩形网衣等构成,敷设在河道上作业 | 网目尺寸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横贯河道拦河作业,阻挡鱼类洄游,影响 河道通航。 |
4 | 陷阱 | 9 | 插网陷阱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带形网衣和插杆构成 | 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 |
10 | 建网陷阱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网墙、网圈和取鱼部等构成 | |||
11 | 箔箜陷阱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箔帘(栅)和篓构成 | |||
5 | 耙刺 | 12 | 拖曳泵吸耙刺 | 将捕捞对象以抽吸的方式经管道输送至船上,以拖曳方式作业 | 捕捞强度大,严重破坏底栖生物资源和底栖生态环境。 |
6 | 笼壶 | 13 | 定置(串联)倒须笼壶 (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 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具,相邻框架间有倒须网口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 | 网目尺寸小,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资源破坏严重。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印发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重新发布的决定》(苏农规〔2025〕1号).doc